本辦法依有機農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5.14
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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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之土地,為依法可供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有機農業使用之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
農產品經營者承租第二條所定土地所涉履約管理事項,應優先適用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供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有機農業使用,且採委託經營方式辦理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得比照本辦法之租金優惠及租期保障方式,提供權利金優惠及約期之保障。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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