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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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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產品經營者承租第二條所定土地自依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通過驗證之日起,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應給予承租人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租期保障。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所定之租期保障條件較優惠者,得從其規定。
  2. 2.前項租期保障期間,指農產品經營者所承租之土地,依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通過驗證之日起,原租約所餘租期或加計續約租期之期間;本辦法施行前已通過驗證者,其租期保障期間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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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第 5 條規定:「農產品經營者承租第二條所定土地自依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通過驗證之日起,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