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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五章 附則

§ 33–353

33
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之收回事項,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34
本規則有關之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切結書及申請書表等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