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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八 章 鯊魚漁獲物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鯊魚漁獲物處理
第 46 條
  1. 鯊魚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鮪延繩釣漁船,鯊魚鰭應自然連附於鯊魚身,不得將魚鰭自魚身完全割離(以下簡稱鰭連身),且不得持有、載運、轉載或卸下鰭連身之鯊魚漁獲物。
  2. 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大釣船,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或鰭綁身,鰭綁身之魚身及鰭應來自同一尾鯊魚。
  3. 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小釣船,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或將背鰭、胸鰭、腹鰭及臀鰭綁附於鯊魚身,綁附之魚身及鰭應來自同一尾鯊魚,尾鰭得另外存放,並應與鯊魚身同時同批轉載或卸魚,且與鯊魚身數量應相符。
第 47 條

(刪除)

第 47-1 條

鮪延繩釣漁船應完全利用鯊魚漁獲物,除魚頭、內臟及魚皮外,其他魚體部分,不得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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