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飼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8.31
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供應來源:指飼料製造業者之進貨事項及製造事項,或飼料販賣業者之進貨事項。 二、進貨事項:指進貨之品目、商品名稱、日期、批號、進貨單據號碼、重量、庫存、進貨來源之製造或販賣業者名稱及國家。 三、製造事項:指製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品目、商品名稱、日期、批號、重量、庫存、用以製造該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進貨品目、商品名稱、批號及使用數量。 四、流向:指出貨之品目、商品名稱、日期、批號、出貨單據號碼、重量、庫存、對象及連絡電話;出貨對象屬公司、行號、飼料販賣業者、畜牧場、畜禽飼養登記場或養殖場者,並包括其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事務所、營業所、場址、畜牧場、畜禽飼養或養殖場登記證字號。 五、特定品目及規模業者:指飼料製造業者及飼料販賣業者,製造、輸入或販賣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規模及品目者。
-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內容,其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為應辦理飼料製造或輸入登記證者,應包括製造或輸入登記證字號。
-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內容,其進貨來源或出貨對象屬營利事業者,應包括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進貨或出貨單據為統一發票者,該進貨或出貨單據號碼為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飼料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告限期使用電子發票者,應於公告期限內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使用電子發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8.3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