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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供應來源:指飼料製造業者之進貨事項及製造事項,或飼料販賣業者之進貨事項。 二、進貨事項:指進貨之品目、商品名稱、日期、批號、進貨單據號碼、重量、庫存、進貨來源之製造或販賣業者名稱及國家。 三、製造事項:指製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品目、商品名稱、日期、批號、重量、庫存、用以製造該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進貨品目、商品名稱、批號及使用數量。 四、流向:指出貨之品目、商品名稱、日期、批號、出貨單據號碼、重量、庫存、對象及連絡電話;出貨對象屬公司、行號、飼料販賣業者、畜牧場、畜禽飼養登記場或養殖場者,並包括其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事務所、營業所、場址、畜牧場、畜禽飼養或養殖場登記證字號。 五、特定品目及規模業者:指飼料製造業者及飼料販賣業者,製造、輸入或販賣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規模及品目者。
  2.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內容,其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為應辦理飼料製造或輸入登記證者,應包括製造或輸入登記證字號。
  3.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內容,其進貨來源或出貨對象屬營利事業者,應包括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4.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進貨或出貨單據為統一發票者,該進貨或出貨單據號碼為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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