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農業金融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7.30
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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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準則所稱爭議資產指帳列信用部且於信用部成立前取得之股票(份)、債券及營業所必需之不動產。
- 信用部成立日期之認定,以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九日為基準。但實際成立日期在該日之後者,以實際成立日期為準。
依本準則處理爭議資產所需資金,由政府支應。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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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07.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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