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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7.30

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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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準則所稱爭議資產指帳列信用部且於信用部成立前取得之股票(份)、債券及營業所必需之不動產
  2. 信用部成立日期之認定,以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九日為基準。但實際成立日期在該日之後者,以實際成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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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前條所定之爭議資產,應無償轉回農、漁會。
  2. 爭議資產如經銀行處分或未處分經雙方協議者,得由銀行依承受時之會計師評估價格,以現金歸還農、漁會。
  3. 依前二項規定處理仍有爭議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農、漁會等相關單位協議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07.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