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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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準則處理爭議資產所需資金,由政府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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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第5條,處理爭議資產所需資金應由政府支應。這一條規則的相關範例可舉農業法第20條之2第1款立法理由中提到的「排除信用不佳或人格瑕疵者當選理、監事」的情況,以及遺產清償後可能出現的剩餘財產問題。參考資料來自相關法規文件以及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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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