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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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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準則處理爭議資產所需資金,由政府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第5條,處理爭議資產所需資金應由政府支應。這一條規則的相關範例可舉農業法第20條之2第1款立法理由中提到的「排除信用不佳或人格瑕疵者當選理、監事」的情況,以及遺產清償後可能出現的剩餘財產問題。參考資料來自相關法規文件以及法院判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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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第 5 條規定:「依本準則處理爭議資產所需資金,由政府支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