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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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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所定之爭議資產,應無償轉回農、漁會。
  2. 2.爭議資產如經銀行處分或未處分經雙方協議者,得由銀行依承受時之會計師評估價格,以現金歸還農、漁會。
  3. 3.依前二項規定處理仍有爭議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農、漁會等相關單位協議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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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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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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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第 4 條規定:「依前條所定之爭議資產,應無償轉回農、漁會。爭議資產如經銀行處分或未處分經雙方協議者,得由銀行依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