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三 章 會計科目
第 三 章 會計科目
第 16 條
會計科目分類如下: 一、資產、負債、淨值類:適用於各類事業。 二、事業損益類:適用於經濟事業、金融事業。 三、經費所入所出類:適用於保險事業、農業推廣事業(含輔導、訓練、文化、福利業務)。
第 17 條
- 農會會計科目採二級分類三級編號,其三級編號第一級為「大類」,第二級為「中類」,第三級為「總分類帳會計科目」。
- 前項所定三級編號之科目與用人費用明細子目之分類編號及名稱,不得任意變更。但為業務擴充需要,得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減之。
第 18 條
會計科目名稱統一規定如下: 一、資產、負債、淨值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一。 二、經濟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二。 三、金融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三。 四、保險事業所入及所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四。 五、農業推廣事業所入及所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如附表五。 六、事業損益類費用支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如附表六。 七、經費所入所出類所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如附表七,會計細目如附表八。 八、資產負債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會計細目如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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