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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9.18

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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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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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認定屬情節輕微: 一、首度查獲。 二、因從事農業行為而排放農田之排水。 三、排放水質符合灌溉水質基準值。
  2. 前項案件之行為人於查獲時立即回復原狀者,得免予處罰。未立即回復原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依限改善完成者,得減輕罰鍰至最低罰鍰額度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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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認定屬情節輕微: 一、首度查獲。 二、因灌溉或農田排水所需,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為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禁止之行為。但不包括毀壞水閘門或其他妨礙農田水利設施安全之行為。 三、未妨礙農田水利設施通水功能。 四、未影響灌溉水質。
  2. 前項案件之行為人於查獲時立即回復原狀者,得免予處罰。未立即回復原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依限改善完成者,得減輕罰鍰至最低罰鍰額度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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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五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認定屬情節輕微,得先令其限期改善: 一、首度查獲。 二、因灌溉所需,擅自引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灌溉用水。 三、未妨礙農田水利設施通水功能。
  2. 前項案件之行為人於查獲時立即回復原狀,且未影響灌溉計畫者,得免予處罰。未立即回復原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依限改善完成者,得減輕罰鍰至最低罰鍰額度之二分之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9.1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