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

  • 異動日期:109 年 09 月 1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本標準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認定屬情節輕微: 一、首度查獲。 二、因從事農業行為而排放農田之排水。 三、排放水質符合灌溉水質基準值。
  2. 前項案件之行為人於查獲時立即回復原狀者,得免予處罰。未立即回復原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依限改善完成者,得減輕罰鍰至最低罰鍰額度之二分之一。
  1.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認定屬情節輕微: 一、首度查獲。 二、因灌溉或農田排水所需,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為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禁止之行為。但不包括毀壞水閘門或其他妨礙農田水利設施安全之行為。 三、未妨礙農田水利設施通水功能。 四、未影響灌溉水質。
  2. 前項案件之行為人於查獲時立即回復原狀者,得免予處罰。未立即回復原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依限改善完成者,得減輕罰鍰至最低罰鍰額度之二分之一。
  1.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五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認定屬情節輕微,得先令其限期改善: 一、首度查獲。 二、因灌溉所需,擅自引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灌溉用水。 三、未妨礙農田水利設施通水功能。
  2. 前項案件之行為人於查獲時立即回復原狀,且未影響灌溉計畫者,得免予處罰。未立即回復原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依限改善完成者,得減輕罰鍰至最低罰鍰額度之二分之一。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