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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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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認定屬情節輕微: 一、首度查獲。 二、因灌溉或農田排水所需,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為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禁止之行為。但不包括毀壞水閘門或其他妨礙農田水利設施安全之行為。 三、未妨礙農田水利設施通水功能。 四、未影響灌溉水質。
  2. 2.前項案件之行為人於查獲時立即回復原狀者,得免予處罰。未立即回復原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依限改善完成者,得減輕罰鍰至最低罰鍰額度之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第 3 條的規定,若案件符合以下情形,則可認定屬情節輕微: 1. 首度查獲。 範例:如果一個農民首次違反農田水利法被發現。 2. 因灌溉或農田排水所需,在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為禁止之行為。但不包括毀壞水閘門或其他妨礙農田水利設施安全之行為。 範例:如果一名農民在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為了灌溉或排水而做出違規行為,但沒有造成水閘門或其他設施的破壞。 3. 未妨礙農田水利設施通水功能。 4. 未影響灌溉水質。 此外,根據法條的第二項規定,如果違規行為人在查獲時立即回復原狀,則可以免予處罰。如果沒有立即回復原狀,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其限期改善,並且根據改善情況,可以將罰鍰減輕至最低罰鍰額度的二分之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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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第 3 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認定屬情節輕微: 一、首度查獲。 二、因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