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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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第 3 條的規定,若案件符合以下情形,則可認定屬情節輕微: 1. 首度查獲。 範例:如果一個農民首次違反農田水利法被發現。 2. 因灌溉或農田排水所需,在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為禁止之行為。但不包括毀壞水閘門或其他妨礙農田水利設施安全之行為。 範例:如果一名農民在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為了灌溉或排水而做出違規行為,但沒有造成水閘門或其他設施的破壞。 3. 未妨礙農田水利設施通水功能。 4. 未影響灌溉水質。 此外,根據法條的第二項規定,如果違規行為人在查獲時立即回復原狀,則可以免予處罰。如果沒有立即回復原狀,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其限期改善,並且根據改善情況,可以將罰鍰減輕至最低罰鍰額度的二分之一。
- 第三十條第四款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回復原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農田水利法 第 16 條條文
- 農田水利法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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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