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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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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應處
罰鍰
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認定屬情節輕微: 一、首度查獲。 二、因從事農業行為而排放
非
農田之排水。 三、排放水質符合灌溉水質基準值。
前項案件之行為人於查獲時立即
回復原狀
者,得免予處罰。未立即回復原狀者,
主管機關
得令其限期改善,依限改善完成者,得減輕罰鍰至最低罰鍰額度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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