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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05.13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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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照舊使用,指現況提供為水路使用之土地,應維持農田水利使用,並維持原土地提供使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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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設置前,其收入、支出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核定之年度預算執行與辦理決算;有關會計報告、科目、憑證、內部審程序及其他財務會計相關業務,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理處財務會計處理暫行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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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於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之土地,並應一併於國有財產產籍登記註明屬於作業基金財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05.1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