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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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設置前,其收入、支出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核定之年度預算執行與辦理決算;有關會計報告、科目、憑證、內部審核程序及其他財務會計相關業務,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管理處財務會計處理暫行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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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指出設置灌溉管理組織在作業基金設置前,其收入、支出及財務會計等相關業務應依政府相關單位的規定辦理。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的相關文件,設置灌溉管理組織在未設置作業基金前,應受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財務和會計處理暫行措施的規範。這些措施包括了會計報告、科目、憑證、內部審核程序等財務會計相關業務的執行,因此可以根據該措施來確定收入和支出等財務業務的執行方式。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農田水利法 第 18 條條文
- 農田水利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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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