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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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委由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立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以其解散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辦理。這表示灌溉管理組織專任職員的訓練及進修事項,可以透過成立的財團法人辦理,並可以利用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的清算資產來支持。 參考資料: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正式公布日期:1998年11月25日 範例:例如,在清算農田水利會聯合會後,有一定的賸餘財產可以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此時主管機關可以透過這項法規來授權利用這些資產來支持灌溉管理組織專任職員的訓練及進修事項。
- 第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3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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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