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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 十四 節 家禽霍亂菌苗檢驗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四 節 家禽霍亂菌苗檢驗標準
第 49 條

本標準適用於家禽霍亂巴氏桿菌(Pasteurellamultocida)培養菌液或培養後添加巴氏桿菌次單位重組蛋白,經不活化後加適當防腐劑後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50 條
  1. 被檢家禽霍亂菌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純粹試驗:不得含有家禽霍亂巴氏桿菌以外之細菌。 四、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及酚(Phenol)含有量各須為○.二%以下,硫柳汞(Thimerosal)須為○.○一%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體重十三至十五公克健康小鼠五隻,各注射本劑○.五毫升於皮下,經二週觀察,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六、效力試驗:選體重十三至十五公克健康小鼠十二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其餘十隻試驗小鼠各注射本劑○.二毫升於皮下,經二週,以家禽霍亂菌一○LD50皮下注射攻擊,觀察二週,試驗組小鼠須六十%以上耐過而健存,對照小鼠須全部發病斃死。
  2.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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