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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 十五 節 雞傳染性鼻炎不活化菌檢驗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五 節 雞傳染性鼻炎不活化菌檢驗標準
第 51 條

本標準適用於雞嗜血桿菌A型菌、B型菌、C型菌或兩型以上之混合菌 (Hemophiluspara-gallinarum type A,type B,type C or Mixed types)培養液,經殺菌添加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52 條
  1. 被檢雞傳染性鼻炎不活化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具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純粹試驗:塗抹染色標本不得含有雞嗜血桿菌以外之細菌。 四、防腐劑含量試驗:蟻醛含量須為○.二五%以下,Thimero-sal 含量須為○.○一%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體重三五○公克(約五週齡)雞傳染性鼻炎抗體陰性健康雞十二隻,按用量、用法注射一○隻,另二隻為對照。混合菌苗則按用量、用法注射二○隻,另四隻為對照。試驗雞於菌苗注射後觀察三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且健康。 六、效力試驗: (一)A型菌不活化菌苗之安全試驗雞,於接種菌苗三至四週後分別採血分離血清與雞嗜血桿菌A型菌液,實施紅血球凝集抑制反應結果,須有七○%以上呈凝集抑制反應。 (二)B型菌或C型菌不活化菌苗之安全試驗雞,於接種菌苗後三週,以每公撮一○(8次方)雞嗜血桿菌B型或C型強毒株菌液之○.一公撮接種於兩側鼻腔內,接種後觀察一週,試驗雞須七○%以上無症狀耐過,對照組須全部發病。 (三)任何兩型以上之混合菌苗則按前述(一)及(二)項之方法分別實施紅血球凝集抑制反應及強毒菌液之攻擊試驗,並須符合該項之檢驗合格標準。
  2.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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