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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 二 節 錠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錠劑
第 6 條

本標準所稱錠劑,係指一種或數種藥品,摻加或不摻加稀釋劑後,經加工製成之固體製劑,其形狀大小及重量,悉依藥品之用量及用藥方法而定。

第 7 條

錠劑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錠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崩散度試驗:取未加錠衣之錠劑六粒置於崩解測定器中於攝氏三七度溫水中,三○分鐘內須完全溶解。特殊劑型者,依中華藥典或其他各國藥典之規定。 三、重量差異試驗:取完整之錠劑二○粒分別稱定重量,並計算其平均重量,以每一錠劑之重量與平均重量之差異計之,各錠劑重量偏差有超過左表所示數值者,應在二粒以下,且不得有超過差異百分率之二倍者。 錠劑重量差異百分率之限度 平均重量 差異百分率(%) 未滿一三○毫克者 一○.○ 一三○毫克以上未滿三二四毫克者 七.五 三二四毫克以上者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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