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 二十 節 豬肺疫及副腸炎混合菌苗檢驗標準
第 二十 節 豬肺疫及副腸炎混合菌苗檢驗標準
第 61 條
本標準適用於巴氏桿菌(past multocida)大腸桿菌(E.coli)及沙氏桿菌(S.choleraesuis)等混合菌液,加適當防腐劑後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62 條
- 被檢豬肺疫及副腸炎混合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帶黃褐色均勻溷濁液靜置時雖有少量灰白色菌體沉澱,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常氣味。 PH 在六.八至七.二之間。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蟻醛及石碳酸之含有量須各為○.二%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三隻,各注射本劑○.五公撮於皮下,經二週觀察,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772 人 正在學習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二十 節 豬肺疫及副腸炎混合菌苗檢驗標準」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