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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 二十 節 豬肺疫及副腸炎混合菌苗檢驗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十 節 豬肺疫及副腸炎混合菌苗檢驗標準
第 61 條

本標準適用於巴氏桿菌(past multocida)大腸桿菌(E.coli)及沙氏桿菌(S.choleraesuis)等混合菌液,加適當防腐劑後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62 條
  1. 被檢豬肺疫及副腸炎混合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帶黃褐色均勻溷濁液靜置時雖有少量灰白色菌體沉澱,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常氣味。 PH 在六.八至七.二之間。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蟻醛及石碳酸之含有量須各為○.二%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三隻,各注射本劑○.五公撮於皮下,經二週觀察,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2.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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