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稱顆粒劑,指以藥品或藥品混合物製成為顆粒狀者,本劑通常為一.七至一.○五毫米大之粒子。
顆粒劑之檢驗標準如下: 一、顆粒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崩散度試驗:依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三、粉末量檢查:其能通過○‧一七七毫米篩目者應在全量之五%以下。 四、含濕度試驗:應低於各該製劑所規定之濕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