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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 五十六 節 犬小病毒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十六 節 犬小病毒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第 133 條

本標準適用於犬或貓小病毒(Canine or Feline Parvo Strain) ,經組織培養增殖或乳劑調製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 134 條
  1. 被檢犬小病毒死毒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量試驗:蟻醛含有量須為○.三%以下, Thimerosal 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 (一)小白鼠:選體重十三-十五公克健康小白鼠八隻,分別注射本劑○.五公撮於皮下,經七日觀察,不得有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天竺鼠:選體重約三百公克健康天竺鼠二隻,各注射本劑二公撮於腹腔內,經十日觀察均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三)小犬:選二至三個月齡無犬小病毒抗體健康小犬四隻,任取一隻為對照,其餘三隻,分別依使用方法接種十劑量(一隻),一劑量(二隻),經三週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效力試驗:前款安全試驗犬於接種一劑量後十四日或二十一日,採血分離,血清測定HI抗體,結果免疫組平均抗體價須為二十倍以上,對照犬須為二倍以下。
  2.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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