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農藥管理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6.23
農藥標準規格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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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劑型種類、代碼、定義及其中英文對照如附表一。
- 農藥標準規格檢驗不合格者,申請人得於收受檢驗報告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就不合格部分以原樣品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 前項複驗,應繳納檢驗費用。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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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藥標準規格準則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6.2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