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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標準規格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藥標準規格檢驗不合格者,申請人得於收受檢驗報告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就不合格部分以原樣品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2. 前項複驗,應繳納檢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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