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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03.31

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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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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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沒入之劣農藥、器械、原料及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由查獲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利用價值者,由查獲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拍賣、變賣或無償發交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利用。 二、無利用價值者,依前條規定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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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管機關執行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器械、原料及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物品之沒入,應拍照存證後予以封存,並製作封存清冊。查獲場所之陪同人員並應於封存清冊簽名或蓋章。執行沒入有責付保管必要者,應由保管人出具切結保管書,保管人不得拒絕。
  2. 前項查獲場所之陪同人員無故拒絕於封存清冊簽名或蓋章者,執行沒入人員應於封存清冊上詳實記載,並由在場之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03.3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