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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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執行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器械、原料及具有農藥藥效的物品的沒入時,應先拍照存證後予以封存,并製作封存清冊。在查獲場所的陪同人員應在封存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如果執行沒入有責任保管必要的人,應由保管人出具切結保管書,保管人不得拒絕。 如果前面提到的查獲場所的陪同人員無故拒絕簽名或蓋章,執行沒入人員應將情況詳實記載在封存清冊上,并由在場的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這表示在執行沒入時,相關人員應嚴格遵守相關程序,確保進行沒入的流程正確無誤。 參考資料: - 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 食品藥物管理署藥事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沒入名詞
- 責付名詞
- 切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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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