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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0–167

10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上級政策與工作計畫之執行。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對外並代表中心參與各項公務。 五、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各級人員派免、考核、獎懲建議之核定。 七、局長交辦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11
技正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訂審議事項。 二、關於職業訓練技術性或特殊性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三、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四、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12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文稿之綜及代判。 二、執行本中心研考工作。 三、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六、協助督導重要工作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13
課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課 (室) 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擬辦及文稿之初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與監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各種計劃報告編擬及資料之蒐集。 五、主管範圍內有關規章之草擬及解釋。 六、主任交辦事項。
14
股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股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處理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主要文稿之撰擬及初。 三、關於本股人員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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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