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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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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課 (室) 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擬辦及文稿之初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與監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各種計劃報告編擬及資料之蒐集。 五、主管範圍內有關規章之草擬及解釋。 六、主任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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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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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第 13 條規定:「課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課 (室) 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擬辦及文稿之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