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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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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股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處理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主要文稿之撰擬及初。 三、關於本股人員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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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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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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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第 14 條規定:「股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股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處理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主要文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