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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會員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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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員
第 14 條
工會依本法
第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選出會員代表之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三倍。
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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