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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 第六章 罰則

§ 321

32
  1. 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勞資之一方,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團體協約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