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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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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4 年 07 月 01 日
團體協約法 第七章 附則
§ 33–34
共 2 條
第 33 條
開啟 ›
本法施行前已簽訂之團體協約,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除
第十條第二項
規定外,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第 34 條
開啟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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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回 團體協約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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