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34條,該法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根據該條規定,法律的生效日期是由行政部門決定的。根據相關資料,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等相關法規,法律的施行日期需要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之命令,否則逾期失效。例如,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生效日期,則按照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該法律可能會失效。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之修正與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修正有密切相關,為避免三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期不一致而窒礙難行,爰修正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配合其他二法之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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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之修正與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修正有密切相關,為避免三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期不一致而窒礙難行,爰修正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配合其他二法之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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