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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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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34條,該法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根據該條規定,法律的生效日期是由行政部門決定的。根據相關資料,例如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等相關法規,法律的施行日期需要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之命令,否則逾期失效。例如,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生效日期,則按照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該法律可能會失效。

立法沿革 1

(0961214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之修正與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修正有密切相關,為避免三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期不一致而窒礙難行,爰修正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配合其他二法之同時施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612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之修正與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修正有密切相關,為避免三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期不一致而窒礙難行,爰修正本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配合其他二法之同時施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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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團體協約法第 34 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團體協約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團體協約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