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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28–314

29
勞資爭議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仲裁法之規定。
31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