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當事人之一方不諳國語者,仲裁程序得用通譯。
根據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 28 條,如果爭議當事人之一方不諳國語,仲裁程序是可以使用通譯的。這表示在仲裁程序中,即使有一方不懂國語,仍然可以透過通譯來進行程序。例如,如果在勞資爭議的仲裁程序中,雇主或員工不懂國語,仲裁機構就可以提供通譯,確保雙方能夠充分理解對方的主張和證詞,以維護程序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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