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仲裁法之規定。
根據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29條,當勞資爭議的當事人未約定仲裁程序時,適用該法的規定;如果該法未做出相關規定,則準用仲裁法的規定。這表示在勞資爭議的仲裁程序中,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則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包括仲裁法。 範例:根據中華民國法規106年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當勞資爭議的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仲裁程序時,仲裁程序應該適用該法的規定。這意味著法院在處理勞資爭議的仲裁案件時,應該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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