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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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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有通譯者,其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四、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仲裁人或主任仲裁委員及仲裁委員之姓名。 八、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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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人名詞
  • 裁判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通譯名詞
  • 主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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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 27 條規定:「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