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5共 6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及第三項所稱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
(刪除)
-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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