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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