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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九章 工作規則

§ 37–404

37
  1.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
  2. 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
  3.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
  4.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