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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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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
  2. 2.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
  3. 3.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
  4. 4.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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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本法第七十條所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