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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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2.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
- 3.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
- 4.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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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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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七十條條文
- 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勞動基準法 第 70 條條文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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