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
-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
-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3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