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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38工作規則之公告及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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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的規定,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這表示雇主必須將經主管機關核備的工作規則公告並分發給所有的勞工。 依據台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158號判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中提到的工作規則公告及印發義務,若雇主未遵守此規定,則可能被視為違反法令而受罰。

相關函釋 1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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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