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工作規則之公告及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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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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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的規定,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這表示雇主必須將經主管機關核備的工作規則公告並分發給所有的勞工。 依據台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158號判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中提到的工作規則公告及印發義務,若雇主未遵守此規定,則可能被視為違反法令而受罰。
相關函釋 1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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