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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4.02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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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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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哺(集)乳室,為雇主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
  2.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托兒設施,為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
  3.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托兒措施如下: 一、雇主以委託方式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辦理托兒服務。 二、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以下簡稱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 三、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
  4. 前二項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用對象,為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
  5.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所定托兒服務機構,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托嬰中心、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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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之設置位置,應便於受僱者使用,設有明顯標示,且鄰近洗手台或提供洗手設施。 二、哺(集)乳室應具隱密、安全性及良好之採光、通風。 三、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一)靠背椅。 (二)桌子。 (三)電源插座。 (四)母乳儲存專用冰箱。 (五)有蓋垃圾桶。 四、訂定哺(集)乳室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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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得依下列規定標準申請補助: 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一)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已設置者: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2. 前項第二款所定托兒設施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托兒設施設備費:購置、更新或改善托兒遊樂設備、廚衛設備、衛生保健設備、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 二、教保服務人員或托育人員(以下簡稱教保或托育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最多補助五人。 三、營運費:依受僱者子女數,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四、雇主減免受僱者子女收托費:依受僱者子女數,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九千六百元,且補助總數不得減免收托費之百分之八十。
  3.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托育設施設備費:購置、更新或改善遊具、玩具、睡眠休息、安全防護、盥洗、備餐用餐等設備。 二、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托育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最多補助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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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補助案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及審查,審查通過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補助標準補助,並得送中央主管機關視情形再予補助。
  2.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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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補助之審查項目如下: 一、哺(集)乳室規劃及設置之妥性。 二、雇主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收托總人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 三、受僱者子女需要送托人數與實際送托人數之比率。 四、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五、收托時間與受僱者上、下班時間配合度。 六、雇主辦理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空間設備規劃安排之妥適性。 七、雇主提供育兒補貼之補助狀況。 八、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2. 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得各地方主管機關當年度辦理本辦法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預算編列情形、申請情況及視當年度經費預算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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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哺(集)乳室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2. 雇主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托兒設施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五、申請教保或托育人員人事費補助者,另應檢附教保或托育人員名冊及薪資清冊。 六、申請雇主減免受僱者子女收托費補助者,另應檢附收托減免費用證明。
  3. 雇主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職場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 五、雇主辦理職場居家式托育登記之證明文件。 六、申請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托育人員人事費補助者,另應檢附委託或聘僱契約。
  4. 雇主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名冊。 四、雇主補貼之規範及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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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本辦法辦理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由政府設立、推動者,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2.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體經營,且自負盈虧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4.0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