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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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哺(集)乳室,為雇主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
- 2.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托兒設施,為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
- 3.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托兒措施如下: 一、雇主以委託方式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辦理托兒服務。 二、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以下簡稱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 三、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
- 4.前二項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適用對象,為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
- 5.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所定托兒服務機構,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托嬰中心、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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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2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別定義了哺集乳室和托兒設施的含義,主要是提供雇主供受僱者哺乳或收集母乳的場所,以及提供雇主設置托兒服務機構的指導。第三項則列舉了托兒措施的幾種方式,包括委託方式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辦理托兒服務、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以及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第四項明確指出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的適用對象為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最後,第五項則對托兒服務機構做了進一步的定義,包括托嬰中心、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機構。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障受僱者和其子女的權益,並提供相關的托兒服務和津貼。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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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