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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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之設置位置,應便於受僱者使用,設有明顯標示,且鄰近洗手台或提供洗手設施。 二、哺(集)乳室應具隱密、安全性及良好之採光、通風。 三、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一)靠背椅。 (二)桌子。 (三)電源插座。 (四)母乳儲存專用冰箱。 (五)有蓋垃圾桶。 四、訂定哺(集)乳室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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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文可知,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 3 條所談及的哺(集)乳室標準包括了設置位置、基本設備和使用規範等要求。根據法條規定,哺(集)乳室應便於受僱者使用,設有明顯標示,且鄰近洗手台或提供洗手設施,並具有隱密、安全性及良好的採光、通風。此外,哺(集)乳室應具備靠背椅、桌子、電源插座、母乳儲存專用冰箱和有蓋垃圾桶等基本設備。而訂定哺(集)乳室使用規範也是其中的重要內容。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依法設置了哺(集)乳室,卻未提供靠背椅、桌子或母乳儲存專用冰箱,這就違反了法規對於基本設備的要求。 參考資料來源:勞動部「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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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