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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五 章 經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經費

本條例第六十八條所稱之經費,包括辦理保險業務所需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

  1.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條例所定應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響其保險給付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2.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