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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12.31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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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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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原有勞工保險年資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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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轉任軍人、公務人員或私立學校教職員後,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由其本人或委託其原有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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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老年給付年資之計算,以參加勞工保險有效投保年資為限;其老年給付標準之計算,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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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請領老年給付時,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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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請領老年給付時,應備下列書件: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三、依法退職之證明文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7.12.3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