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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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原有勞工保險年資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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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在轉投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時,若不符合請領老年給付的條件,勞工保險局應辦理原有勞工保險年資之保留。這表示被保險人在轉投其他保險時,有權保留其原有的勞工保險年資,以便在退休時請領老年給付。根據90.07.19最新修正,被保險人申請轉投其他保險後,勞工保險局應主動保留其原有的勞工保險年資,並在退休時依法請領老年給付。 在此法條下提供一個範例是,如果一位被保險人在轉投公教人員保險時不符合請領老年給付的條件,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的規定,勞工保險局應該辦理該人的原有勞工保險年資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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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