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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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轉任軍人、公務人員或私立學校教職員後,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由其本人或委託其原有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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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第3條,被保險人轉任軍人、公務人員或私立學校教職員後,於年老依法退職時,得由其本人或委託其原有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這項規定針對轉投軍人、公教人員保險後的退休老年給付作出了具體規定。 參考資料:勞工保險條例 第 76 條 (8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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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