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12.05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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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應於各該保險給付之範圍內,依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及下列各款規定計算: 一、傷病給付、失能一次金給付、喪葬津貼、遺屬津貼、遺屬一次金及失蹤給付:本法所定各項之給付基準。 二、失能年金:本法所定同一失能程度失能一次金之給付基準。 三、遺屬年金:本法所定遺屬一次金之給付基準。
-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勞工於該投保單位任職期間之月薪資總額,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計算。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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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2.0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